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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迭部县 “4.11”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14 11:51:00 编辑: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点击:[]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迭部县‘4.11’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公开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报告详情:

2025年4月11日13时07分许,在迭部县辖区省道210线下行62公里523米弯道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5年4月11日,甘肃省陇南籍驾驶人赵某某驾驶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7人,实载7人)沿省道210线由迭部县代古寺驶往腊子口镇方向。13时0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210线下行62公里523米弯道处时,与对向行驶由甘肃省岷县籍驾驶人张某某1驾驶的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载2人,牵引甘J2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后某某、刘某受伤经宕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赵某某及乘车人张某某2、韩某某、林某、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出警及现场处置情况

2025年4月11日13时07分,群众张某某电话报警称:“2025年4月11日13时05分左右,其驾驶的车辆(甘J919**)行驶至迭部县洛大镇尖藏村附近路段时,被对向行驶的车辆(甘P019**)撞了,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其车上人员受伤严重,已帮其拨打120,请求派员处理”。接到警情后,代古寺派出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与交警大队联系。交警大队接到警情后立即组织事故处理中队民辅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于2025年4月11日14时许到达事故现场,巡视现场周围情况,伤者已被送往宕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随后开展现场安全防护和现场勘查工作。经初步调查,本起事故发生于省道路面,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可以确定,可以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予以受理。

三、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迭部县省道210线下行62公里523米处路段,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伤者被送往宕昌县人民医院救治,现场以道路西侧路肩百米桩为基准点1,道路西侧两处电线杆由北向南分别为基准点2、基准点3,采用三角定位法进行测量。

(一)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迭部县省道210线下行62公里523米处路段,该处道路呈南北走向,为一般弯道连接平直路段,向北通往岷县方向,向南通往迭部县城方向,路表为沥青,干燥;道路中心施划东西走向黄色单实线;两侧施划白色单实线。道路东侧为山体,道路西侧为土坡,中心现场南北300米范围内均设有“前方弯道”图形标志牌。该处省道210线为双向两车道,路面全宽8.6米,其中道路东侧路肩宽0.6米,道路北侧路肩宽0.7米,道路北侧车道路宽为3.68米,道路东侧路宽为4.92米,中心现场坡度为5度,该道路限速70km/h,事发地为急弯路段,限速30km/h。

)地面痕迹

中心现场道路共有7条地面痕迹,分别标注为L1-L7,下述中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表述为甲车,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甘J22**挂车)表述为乙车。L1为乙车左后轮胎(挂车第一排)与地面形成的并行拖印,长100cm;L2为乙车前轮(牵引车)轮胎与地面形成的侧滑印,长180cm;L3、L4分别为甲车左右前轮轮胎与地面形成的拖印,L3长930cm、宽12cm,L4长400cm、宽11cm;L5为乙车左后轮胎(牵引车)与地面形成的并行拖印,长97cm,L6、L7均为甲车右前侧与地面形成的挫划印,L6长140cm、L7长45cm。中心现场留有碰撞后产生的车辆碎片散落物与油液混合物。

(三)车体痕迹

1.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车辆前部撞击后严重变形,前风挡玻璃整体破裂,车顶右前部受力凹陷变形且附着有红色车漆,右前车门受力弯折变形,右侧车门玻璃及二排车窗玻璃碎裂脱落,右侧二排车窗右侧边缘上部受力变形且有血迹,左侧车门下沿受力变形,主驾驶位安全带呈锁死状态,右前轮受力变形;车内车厢过道右侧第一排至第三排座椅靠背受力后前压,坐垫脱落;左侧第一排并排座椅靠窗一侧椅背后仰,靠过道一侧椅背受力前压,坐垫均脱落;驾驶室中控台受力后向车内明显侵入。

2.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甘J22**挂车):车头部位左侧撞击后受损变形,前保险杠受损断落,左前组合大灯受损脱落,前风挡玻璃左侧中部受撞击凹陷破裂,面积为45cm*40cm。

(四)物证:无。

(五)其他: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甘J22**挂车)车载行车记录仪视频。

四、车辆及当事人情况

(一)车辆情况

1.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甘肃省迭部生态建设管护中心;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非营运;厂牌型号:依维柯牌/NJ6593ER6;车辆类型:中型普通客车;所有权:单位;发动机号:12C4191;车辆识别代号:LNVU1CA32CV400342;初次登记日期:2012-05-07;检验有效期止:2025-05-31;燃料类型:柴油;排量:2798;核定载客:17。

2.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C7;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单位;发动机号:93968859;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XP8014439;初次登记日期:2023-05-12;检验有效期止:2025-05-31;燃料类型:柴油;排量:14510;准牵引总质量:39290。

3.甘J2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漳县祥龙汽车运输服务中心;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身颜色:白/红;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中运牌/YFZ9405GFLZY;所有权:单位;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940G35K0SFZ439;初次登记日期:2019-04-25;检验有效期止:2026-04-30;核定载质量:29000;总质量:40000。事发时装载货物34730kg,车辆整备质量为25210kg,核定载质量为29000kg,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730kg。

(二)当事人情况

1.赵某某,男,汉族,驾驶证号码:62302619741215****;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09-09-17,有效期止:2025-09-17;状态:违法未处理,发证机关:甘南车管所网办中心,累积记分: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后坝村;联系电话:1779390****,系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

2.张某某1,男,回族,驾驶证号码:62242919740106****;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4-04-01,有效期止:2026-04-01;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定西支队车管所,累积记分: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住址:甘肃省岷县梅川镇白阳坡村;联系电话:1351902****,系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甘J22**挂车)驾驶人。

3.刘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30241975042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后村,系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方式:1779390****。

4.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30241973101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住址:甘肃省岷县岷阳镇人民街粮食局家属楼,系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方式:1389397****。

5.张某某2,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30241981112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迭部县,住址:甘肃省迭部县卡坝乡卡坝行政村卡坝自然村,系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家属联系方式:1810941****。

6.林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30241973010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后村,系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家属联系方式:1521397****。

7.韩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013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舟曲县,住址:甘肃省舟曲县东山乡石家山行政村,系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家属联系方式:1330939****。

8.齐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30241995112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迭部县,住址:甘肃省迭部县电尕镇,系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家属联系方式:1389394****。

9.张某某某,男,回族,身份证号码:6224291973010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住址:甘肃省岷县梅川镇白阳坡村,系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甘J22**挂车)乘车人,联系方式:1821522****。

五、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2025年4月12日,迭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聘请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两辆涉案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于2025年4月23日全部出具,结果如下:

1.甘利安【2025】痕鉴委字第C4-023号鉴定意见书:甘P019**号依维柯牌中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当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范围约为80km/h-82km/h。

2.甘利安【2025】痕鉴委字第C4-024号鉴定意见书:甘J91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甘J22**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事故发生前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当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范围约为36km/h-38km/h。

(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情况

2025年4月12日,迭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聘请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驾驶人赵某某(血液试管编号:C11145526)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结果如下:

1.甘利安【2025】毒鉴委字第B4-008号鉴定意见书:经检验,试管编号为C11145526号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

2.事故勘查民警在事故事故现场对驾驶人张某某1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

(三)死者检验鉴定情况

2025年4月11日,迭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聘请甘肃迭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刘某、后某某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结果如下:

1.(迭)公(司)鉴(法病)字【2025】第02号鉴定意见书:死者刘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致死的特征。

2.(迭)公(司)鉴(法病)字【2025】第03号鉴定意见书:死者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致死亡的特征。

(四)卡口过车记录

案发后,办案民警分别调取了两车行车轨迹,通行轨迹情况如下:

1.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事发当日行车轨迹记录:

2025-04-11 13:01:58 通过两玛线79公里800米处第一车道卡口,行驶方向由迭部县代古寺方向驶往腊子口方向行驶。

2.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当日行车轨迹记录:

2025-04-11 00:49:52 通过定殪线279公里910米北向南第一车道卡口;

2025-04-11 01:05:02 通过陇西县定殪线80公里300米北向南第一车道卡口;

2024-04-11 01:21:43 通过陇西县福兰线2708公里200米西向东第一车道卡口;

2025-04-11 01:43:41 通过武山县连天线1645公里450米广武上行第一车道卡口;

2025-04-11 02:20:13 通过武山县贺滩路15公里500米,滩歌镇下街村卡口出城第一车道卡口;

2025-04-11 03:13:36 通过岷县徐合线148公里300米进城第一车道卡口;

2025-04-11 12:50:46 通过迭部县定殪线489公里200米,腊子口乡政府第一车道卡口,行驶方向由迭部县腊子口方向驶往代古寺方向行驶。

(五)证人证言:证明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整个过程。

(六)车辆乘载及装载情况

1.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该车辆核载17人,事发时车内共乘坐7人,车辆由驾驶人赵某某驾驶。

2.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甘J22**挂车):事发后,交警大队对该货车装载情况进行了过磅:车货总重为59940kg,空载车辆重量为25210,货物重量为34730kg,核定载质量为29000kg,所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730kg。

六、事故成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卡口过车记录以及调查访问证实:本起事故中,甘P019**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急弯路段超速且逆向行驶并在驶近急弯路段时未按规定鸣笛示意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甘J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甘J22**挂车)驾驶人张某某1,驾驶超载车辆上道路行驶,在驶近急弯路段时未按规定鸣笛示意,且在车辆驶入急弯时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七、责任认定意见

驾驶人赵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超速、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之规定;驾驶人张某某1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建议驾驶人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张某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迭部县公安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