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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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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23 11:25:36 编辑: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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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决定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 (三)制定或调整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等;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范围: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县政府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外事管理等内部事务;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四)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五)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按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科学决策,充分研究论证,防范决策风险; (三)坚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众参与; (四)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五)坚持公开透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目录及决策过程应当公开。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决策。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完成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请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目录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司法局负责目录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决策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三)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方案; (五)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说明; (六)承办单位及计划完成时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相关事项报送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并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承办单位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提出建议事项前,应当结合本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向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单位、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广泛征集决策事项线索。 第十条 县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的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交相关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详细说明论证后报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对不予采纳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对报送的建议事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县人民政府决策权限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三)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论证是否充分; (四)是否存在拆分项目规避程序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目录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报请县委同意。经县委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限、政策依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在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拟定决策草案,依法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众参与。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二)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风险评估。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四)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审议前,应当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承办单位还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履行上述程序形成的相关材料完整归档,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向县政府办公室移交备查。 第十七条 年度目录公布后,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增加决策事项的,由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请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需取消或暂缓决策事项的,由原申报部门说明理由,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目录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进展缓慢的及时提醒催办,对未按计划完成的责成说明原因。督办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实施后效果不明显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 (三)决策执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作出决策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管理,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迭部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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