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迭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备案报告
2023-09-12 16:08:09   编辑: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迭政规备字〔2023〕2号

县人大常委会:

现将2023年7月31日迭部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迭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迭政发〔2023〕94号)随文报来,请予以审查。


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迭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迭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有效治理我县“停车难、收费乱、管理乱”现象,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合法权益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迭部县境内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停车场、停车库、专用停车场以及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对合法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住建、财政、税务、交通、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情况及资金去向。


第二章 收费管理原则和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鼓励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县属国有企业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三章 差别化收费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第八条县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设施,按照区域划分为A类区域(腊子口路、玛措美路、洛大路、广场东路、广场西路、西环路、邮政路、扎西林州对面至体育场口车场、粮食局楼下人行道南面车场)和B类区域(滨江路),C类(北大街)三类区域。

机动车停放区域类别的划分由施划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与本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需要确定并公告。

第九条根据不同区域停车供需差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区域类型,实行级差收费,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县城中心区、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县城周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采取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

基本计时单位和规定加价时长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自08:00时(含08:00时)至21:00时,夜间自21:00时(含21:00时)至08:00时。

第十条根据国家对不同机动车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单位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设施,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施划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与公安交通部门划定收费停车位和免费停车位。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合理确定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车辆类型,按照占用停车设施面积大小占用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上(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第四章 收费条件、计费方式和免费情形


第十二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法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限的场地,设有收费公示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登记、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设施对本单位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计次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等方式计费。

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以计时为主的计费方式。

计时收费由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累进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均包含本数。计费方式分为日间计时、计次和夜间计次、免费等。

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按最高限价封顶收费的政策。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

(二)在各类停车设施连续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

(三)在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执照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非充电时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免费规定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五章 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周边路段设置免费停车位。

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和免费停放。

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场所。

第十七条鼓励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以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错时提供服务的,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国家有关机关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车辆,在查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城区内依法设定的所有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予以登记、确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取得设立停车设施的备案登记证和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各类证照、合同或协议、法人身份证、联系方式、收费人员信息等)。

(二)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及停车设施使用性质、收费人员等发生变动时,应将变动信息同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设施(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明示停车设施类型、所在位置或统一编码、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规定浮动幅度外加收取不合理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发票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迭部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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