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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迭部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08-10 18:09:39   编辑: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迭政发〔2022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州驻迭有关单位:

《迭部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迭部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迭部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做好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南州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响应、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3.1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Ⅰ级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造成或可能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受困、下落不明;需要疏散、撤离500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Ⅱ级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0以上、5000人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预警:

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县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预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人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 安全生产事故响应分级标准

Ⅰ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特别重大(Ⅰ)级,或事故级别为重大(Ⅱ)级,但预警级别为特别严重(Ⅰ)级情形的响应。

Ⅱ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重大(Ⅱ)级,或事故级别为较大(Ⅲ)级,但预警级别为严重(Ⅱ)级情形的响应。

Ⅲ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较大(Ⅲ)级,或事故级别为一般(Ⅳ)级,但预警级别为较重(Ⅲ)级情形的响应。

Ⅳ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一般(Ⅳ)级,或事故预警级别为较重(Ⅲ)级以下情形的响应。

1.3.3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生产事故级别按照事故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I)级: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重大(Ⅱ)级: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较大(Ⅲ)级: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一般(Ⅳ)级: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造成灾害的应对处置。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快速、高效地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以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等。

2.2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当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场所设置在县住建局,由其协调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通讯联络工作,组建事故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议;汇总、核查建设安全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为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2.3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住建局: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负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了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建设系统专家人员,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提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指导和协助各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损坏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重要设备、财物的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案件侦破等工作;发布紧急管制通知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县级资金筹措,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善后抚恤、补助、补偿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河流、水源、空气等的环境监测。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县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建设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主要参与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或建议,并参与事故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定期研究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2 预警行动

建设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进行报送。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10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省政府或省住建厅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住建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州住建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州委州政府州住建局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省政府或省住建厅组织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州住建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州委州政府或州住建局组织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州住建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县委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当超出县委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州安委办或州住建局启动州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州安委办、州住建局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3 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3.1 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住建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3.2 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县住建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州住建局,并通知县安委办、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县住建局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县住建局接报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州住建局专报,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有关情况。

4.3.3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4 先期处置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2)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件,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 处置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的,县公安局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县公安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县公安局应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医疗救护车辆转运伤亡人员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县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县消防大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的,县交通局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市政管线设施。因突发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的,各市政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和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工作组。

(6)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工作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8)救护、转运伤员。医疗急救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市公安局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对周边建设工程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家属接待。事件所在企业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4.6 指挥协调

(1)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报州领导小组,启动州级预案。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州领导小组。

(2)第一时间召开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故发生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7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8 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2 事故调查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2.1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 事故处理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对事故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

5.4 恢复重建

事故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管理从抢险救灾为主的阶段转变为以恢复重建为主的阶段。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机制,不仅要尽快恢复灾害损毁设施、实现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复原,还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恢复重建作为增强社会防止灾害、减少灾害能力的契机,整体提升全社会抵御风险的水平。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县住建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此外还应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安全事故信息网络系统,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3 应急物资保障

县住建局应建立完善辖区建设工程应急储备物资、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各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4 运输保障

当地建设部门的交通运输支援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县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5 医疗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 宣传

县住建局、施工等单位要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6.6.2 培训

县住建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6.6.3 演练

县住建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检查。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的演练每年举行1 次,日常救援演练由施工企业结合日常施工作业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演练1次。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演练结束后应组织演练评价,以校验演练效果。

6.7 应急数据保障

县应急局、住建局应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通过大数据分析,提高应急信息化水平。以防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在存储、传输或使用过程中被篡改、假冒、泄漏、窃取等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

6.8 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住建局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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