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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8日我局对迭部县电尕镇二级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检验后,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申请复检,经复检,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销售不合格煤炭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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