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 [202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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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10:18:07 编辑:沙九次力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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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 [2021]504号 迭部县桑坝乡侯九尕砂石料场 社会信用代码: 91623024MA71JH0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侯*尕 地址:甘肃迭部县甘南州迭部县桑坝乡道藏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砂石料物料防尘措施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以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1]5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肆仟元整(14000) 元。 2.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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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迭部县州环罚[2021]504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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