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
2018-01-22 17:36:39 编辑: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
|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保障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按照《迭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河长制工作督察。 第三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实施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一)责任单位督察。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口督察下级责任单位工作情况。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察县级责任单位工作情况。 (三)党政督查机构督察。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察县河长制办公室、县级责任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情况。 (四)河长督察。县级总河长、河长负责督察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乡镇级河长工作情况。 第五条 督察范围: (一)中央和省、州、县重大方针、政策、决议、意见等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州、县级总河长、河长指示、批示和河长会议确定的各项政策、意见及交办的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州、县级河长会议决定的重点工作和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河长制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第六条 督察内容: 包括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工作台帐、“一河一策”等制定、建立情况;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以及执法监督管理等主要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落实情况;河长及有关单位履职尽责和部门协同联动情况;河长制工作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督察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为主体,可联合也可独立开展河长制督察。 第九条 工作方式: (一)拟定方案。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拟定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县级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县总河长批准后执行。 (二)实地督察。督察工作实行牵头人负责制。督察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具体包括听取乡镇级河长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与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群众交流座谈,查阅地方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督导检查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三)意见反馈。督察组在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导检查报告,并按一乡镇一单方式,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反馈相应的乡镇。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报县级总河长。 第十条 结果应用: 督察结果直接作为乡镇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督察发现的问题,实行四级提醒,根据程度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一)提示函。针对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针对上级部署、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省、州、县级河长批示的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办函。针对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地区,通过督办函进行督办(参照《迭部县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执行)。 (四)约谈函。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单位,由县河长办报请县级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督察整改:督察报告经总河长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十二条 对以下五种情形,按照程序报批后,交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庸政怠政懒政导致决策失误,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导致河长制进程严重受阻的; (三)因重视不够、贯彻乏力,导致河长制工作明显滞后的; (四)河长制推行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 (五)经督察督办后,未能按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的。 第十三条 督察对象要积极配合督察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者干扰督察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河长制督察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