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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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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0 17:22:51 编辑:李吉飞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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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迭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迭部县赛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MA730L**** 地址:甘南州迭部县电尕镇谢谢村189号 2026年7月9日,大气远程监督帮扶线索核查暨全省交叉监督帮扶工作组移交企业部分原材料、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停产。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6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3.2026年7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4.2026年7月9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场地布局; 5.2026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关于迭部县赛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问题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6年7月15日向当事人告知违法行为及送达情况; 7.迭部县赛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1份; 8.《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26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迭责改[2026] 3号),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7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迭罚(听)告[2026] 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7月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或者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裁量结果为: 1.违法表现: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5.裁量基准: 存贮量:不足50立方米 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 6.处罚建议: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裁量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地址:迭部县政府统办楼5楼5023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 2026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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