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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要闻
迭部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8 00:00:00 编辑:迭部县办公室 来源: 迭部县人民政府网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州财政部门或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配合做好争取省州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县委、县政府的规定设立。上级财政立项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一并列入预算或调整预算。列入预算的县级财政专项和省州财政专项必须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八条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生产总值或人口数等指标挂钩。

第九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部门为履行职责,开展专项工作,按照省州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以文件或纪要明确的事项,需列入当年部门预算,随同相关附件资料报县财政局。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县列重大项目建设财政专项和其他需列入预算的县级财政专项,项目主管部门需正式行文送县财政局。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设立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省州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县级财政专项,列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项目,主管部门要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确定后需调增调减的,在年度预算执行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县级财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按规程报批。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项目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县政府批准,按照新设立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程序报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未经县财政局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省州财政专项资金时,不得承诺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州制定的单项财政专项管理办法,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使用范围、执行期限、分配办法、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切实做好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省州专项和县上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我县工作重点的,及时汇报县政府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七条 坚持现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准的预算,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用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上报省州相关部门或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惠农惠民补助补贴类省、州、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省州县下达资金文件和预算安排,按月或按季向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制。即:财政局专项资金分管股室、财政局分管领导、财政局长的顺序进行审核。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支出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支出有上级部门硬性规定的除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按照30%、40%、25%、5%比例分四次拨付。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除县政府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一)无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二)自行扩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七)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支付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对其责任人依照《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和《迭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要求,对规定时限内未安排使用或结余的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竣工验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时要在规划中明确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现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对项目主管部门自评的绩效进行专项检查,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财政专项资金,要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安排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要消减或取消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按期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局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擅自变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改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的;(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四)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五)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