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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迭部县消防救援局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事项内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3 11:33:47 编辑: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点击:[]


为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全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迭部县消防救援局行使的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给11个乡镇人民政府(电尕镇、益哇镇、卡坝乡、尼傲乡、达拉乡、旺藏镇、多儿乡、阿夏乡、洛大镇、桑坝乡、腊子口镇),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现将委托执法事项内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实施下列处罚权:

(一)警告;

(二)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主体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主体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主体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主体或者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主体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主体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主体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主体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主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主体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执法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4.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7.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8.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4月22日至2031年4月22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四、委托事项目录(例)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委托范围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全部

2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全部

3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全部

4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全部

5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全部

6

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全部

7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第2款

全部

8

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6项

全部

9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1项

全部

10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

全部

1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

全部

12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1项)

全部

13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1项

全部

14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1项

全部

15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2项

全部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2项

全部

17

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3项

全部

18

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3项

全部

19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6项

全部

20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7项

全部

说明:

1.乡镇发现单位违反上述1-8项、单位或个人违反13-20项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辖区消防救援局实施。

2.委托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辖区消防救援局法制审核。未经审核通过的,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办理或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迭部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