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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公布实施《迭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 布局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6 15:29:51 编辑: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点击:[]


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迭部县烟草专卖局修订了《迭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予公告,本规定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




迭部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26日





迭部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迭部县域实际,制定《迭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下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并已形成相应零售业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各区域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同时适用于迭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条  迭部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外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充分依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点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务社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特殊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新模式,快速高效实施行政许可,树立烟草行业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条  零售点布局标准

零售点布局以城市区域、乡镇(村)区域和特殊区域为网格布局,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区域

指县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全部街道、社区等区域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 米。

二)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新农村)区域

1.电尕镇、益哇镇、洛大镇(代古寺)、腊子镇、旺藏镇(五场)、卡坝乡、达拉乡、尼傲乡、阿夏乡、多儿乡、桑坝乡所辖区域街道两侧及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距离公路外缘10米内)两侧,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80米。

2.行政村为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每增加 50 户可增设 1 个,但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

3.自然村、新农村等,为每30户设置1个零售点;30户以上的,每增加 30户可增设 1 个,但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100米。

特殊区域

位于特殊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在符合所在实际区域距离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划标准:

1.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的商用经营店铺,可设置零售点,按照该小区住宅总户数设置零售点,200 户以下可设置1 个,200户以上的,每增加 200 户可增设 1 个,相邻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100米。毗邻道路的市场商户,零售点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不计入小区内零售点总数;其门面同时朝向小区内和小区外经营的,应同时满足小区内相关规定和与小区外零售点实际区域的距离规定,且计入小区内零售点总数。

2.客运站点。指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站等各类车站内部开展旅客运输业务的相关区域。客运区内部(检票进入的候车厅、站台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卷烟零售点布局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国道、省级公路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服务区加油站内开设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城区环城公路沿线按城区街道条件布局,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4.军事管制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殡仪馆、人文纪念馆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且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5.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6.体育场、游乐场、工业园区、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7.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建材市场等各类经营市场内部(分期建设的市场或相对独立的市场,将每期视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或将其中一个区域视为一个市场),可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但零售点经营场所不能为敞开式摊位。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  下列申请办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需本人实际经营。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于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办证距离按照所处区域规定的6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4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3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7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3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7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5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

(五)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持证户自愿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5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

(六)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5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

条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包括: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情形,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移动式集装箱、活动式板房、书报亭、电话亭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且不可移动的场所);

(二)楼栋间及其内部公用巷道(通道)、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储藏室(含煤房)、物业室、门卫室、传达室等非经营性场所;

(三)无法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与住所是否相独立。如尚未完工交付的建筑场所、毛坯房等;

(四)未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所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强制拆除的;

(五)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互独立的,包括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车库等。

(六)经营场所或经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经营场所;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及无人超市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信息网络”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九)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生进出通道口100 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十)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所属区域等;

(十一)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设在商务楼(写字楼)、住宅楼二楼及以上楼层,不具备基本的人群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条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1.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但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智力、听力、肢体等残疾经依法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4.其他经依法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不予延续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区域在空间上完全隔离,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明确的物理分隔(如固定隔墙、门禁等),且经营期间不涉及居住功能的使用。经营场所不得通过住宅内部区域进出,不得与厨房、卧室、客厅等居住区域存在直接连通。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面向公众开放的且处于特定位置不可移动的商品销售场所,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办公写字楼等场所及所属的地下室、储藏室、办公区、窗口店、车库、门房、门厅等。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均以教育部门登记、备案或者核准的为准。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不包括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

进出通道口指供学生和幼儿进出校园的通道,即学生、幼儿入校(园)、离校(园)可通行的校(园)门,但不包括有标识牌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拟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具体距离测量方式详见附件)

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不少于”“不满”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十八条  本《规定》由迭部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迭部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

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2023年9月27日迭部县烟草专卖局发布的《迭部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迭烟办〔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迭部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