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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22 21:41:00 编辑: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点击:[]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破坏了法治环境,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法院“陇原风暴”专项执行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郑重督促被执行人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凡是在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于2024年3月29日前自觉到迭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全部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拒绝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2.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采取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采取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禁止(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4.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通报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市场监督、公安、不动产、税务、住建、国土、纪委、组织等相关部门,并在执行公开网、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失信记录。
   四、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的,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绝执行的;
   (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具有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为上述人员,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迭部县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六、迭部县人民法院严厉敦促所有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本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院郑重告诫: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一处失信,处处失信,一次失信,终生失信。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共同构建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通告!
   迭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941—5668336


迭部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