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迭部县河长工作巡查制度
2018-01-22 17:35:13   编辑:迭部县办公室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巡查工作,根据《迭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河长为县级河长和乡镇级河长。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河长通过对其责任河道、水库、渠道(以下统称为“河湖”)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相关责任单位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河长是其责任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责任河湖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

第五条县河长办及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河长巡查履职,及时将入河湖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涉河治理项目、涉河活动等信息公开,为河长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 各级河长对责任河湖开展的巡查,县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长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应加密巡查频次。县级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乡镇级河长开展巡查;乡镇级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巡查,巡查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应河长。

第七条 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做到巡查全覆盖。

第八条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污情况。

(五)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构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湖岸线堤防安全的行为。

(六)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种植或存在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及其他妨碍河湖行洪、泄洪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危废等影响水源地保护、破坏水环境等行为。

(八)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九)河长公示牌、河湖岸线界碑、界桩,水源地保护标识牌等标识公示设施是否存在倾斜、破损、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十)河湖监管、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十二)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和安全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九条 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

第十条 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县河长办统一制作。

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主要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报告以及向上级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乡镇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河长协调解决。

县级河长巡查发现或乡镇级河长反映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责任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总河长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县级河长接到群众投诉,应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赴现场察看解决。

乡镇级河长接到群众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及时赴现场进行核实,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制定解决方案,限时解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在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河长协调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河长巡查工作中,出现工作敷衍懈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规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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