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扶贫政策解读】兜底政策解读
2018-06-04 10:43:28   编辑:迭部县办公室 点击数:  

一、那些人可以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1、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计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人;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审领其中一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在家居住的困难老年人如何申请补贴

1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估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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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保障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努力促进兜底保障工作对象准确公平公正

这里我们所说的兜底保障政策,主要是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三个方面的政策。兜底保障对象范围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目前全省共计99.4万人。必须明确:不是所有的农村低保对象都是兜底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不在兜底保障范围。

一、充分认识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兜底保障政策明确规定: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我省兜底保障的对象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都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是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是全省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必须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

二、切实弄清兜底保障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思想认识偏差。一味强调我省农村低保量大面宽,三、四类低保对象取消,只保一、二类对象。这种认识是极端错误的,必须明确,低保制度是应保尽保、应退即退。通过核查家庭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标准,必须及时退出低保范围,绝对不能将哪一个类别不加区别、不经收入核查就直接取消。

2、评估体系置之不用。民政厅探索制定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大额支出、民主评议等五项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分项打分、综合评估的办法来评估困难程度。实践证明,通过这个评估指标体系,认定低保对象是准确的。但一些地方既不学习,也不培训,丢在一旁,没有真正用起来。

3、两项制度衔接不紧。认为低保和扶贫是两项惠民政策,困难群众只能二选一,不能“一根萝卜两头切”同时享受。这种认识实际是为了搞平衡,人为地将两项政策孤立、割裂。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不能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下大力去整改规范兜底保障工作

(一)确实明确认定条件。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的基本要求有三个,即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也就是说,申请低保必须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二)全面运用核对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县级民政部门沟通,通过民政协调与相关单位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通过核对,重点讲有3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有商品住房、有出资工商企业、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有户均3万元以上存款等“五有”情况的申请对象不予纳入、已保对象全部清退。

(三)积极推进政策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重点是“对象”上的衔接,主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中“三保障”未解决的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三保障”已解决的不再纳入。二是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三是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三保障”已解决且剔除每人每年领取的1008元、696元低保金后,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脱贫标准的退出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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