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和发布管理制度》的说明
2021-03-17 11:17:49   编辑:迭部县办公室 点击数: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82号)等相关要求。二是从制度层面为确保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促进我县各部门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的批示,县政府办参照上级文件,起草了初稿,并征求县直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和发布管理制度(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对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范围进行了界定: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对行政公文三类情形进行公开属性进行明确界定:

第一类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政治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第二类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三类 联合发文,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公文,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联合发文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对行政公文下列情形进行了规定: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对行政公文属性的确定流程进行了规定: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其中,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部门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迭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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