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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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5:12:57 编辑:迭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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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向公众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本省各行政区域凡从事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培训与评审组织等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甘肃省体育局负责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和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宏观管理与指导,以及与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和筹措经费等工作。 授权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一)负责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日常管理和组织本省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含健身气功项目)的审批和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与录人工作; (二)负责制订本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 (三)负责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评审、档案建立与证书、徽章发放等工作; (四)负责本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部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一)审批本行政区域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向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评审、录人、档案建立、撰写简报与证书徽章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单位和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一)审批本行政区域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向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评审、录人、档案建立、撰写简报与证书徽章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单位和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工作。 第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本区域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管理工作和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指导与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作为本级体育主管部门联系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团组织,承担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体育社团组织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与工作条件的省级行业或单项体育协会,经向省体育局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授权(以下简称:授权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协会与委托的组织应按照以下条件选拔参加技术等级培训人员。 (一)参加培训人员须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经常参加体育运动,应至少具备一项体育特长。 (二)具有宣传、引导、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坚持用科学、文明、健康的方法,长期指导健身站(点)的群众或组织引领本单位职工开展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凡参加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各类学员,其所在岗位的培训比例,原则上按以下比例组织培训。 (一)健身站(晨晚练点)健身项目带领人60% (二)体育教师与体校教练员20% (三)体育健身场馆指导与服务人员10%(四)体育系统业务管理干部5% (五)高校体育专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人群5% 第十七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教材与课时等规定完成培训,确保培训时间与质量,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管理部门汇总有关材料上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被授权的协会,可根据本区域实际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中心(站)。各级培训中心(站)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中长期培训工作计划,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四级比例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被授权的协会应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或工作交流与展示活动。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二十条 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申报晋升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并填写申报表格; (二)提供身份证、等级证书、相应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由申报人(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体育主管部门与被授权的协会初审; (四)由本级体育主管部门与授权的协会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向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 (五)体育主管部门与授权的协会由专人负责初评,所提供资料须确保真实、有效;凡申请人表格填写不规范,提供资料不全或涉嫌涂改的,均退回原申报单位限期重新申报。如逾期,将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与授权的协会应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审认定工作。评审人员原则上由体育主管部门与授权的协会负责人、体育界专家学者、专兼职工作人员与上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代表等7-9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评审,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具体评审标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执行。申请人通过评审后的30日内由本级体育主管部门与授权的协会子以公布,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与徽章。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不得申报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注册登记管理将统一实行网上注册登记的方法,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建立的全国《社会办法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操作按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组织与被授权的协会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免费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注册与个人信息等资料的录人工作。信息录人要确保真实、完整、有效。社会体育指导员如遇工作或户籍变动,应按照规定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的市(县、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办理工作注册。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对注册录人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经费保障。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对连续开展志愿服务二十年、十五年和十年,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铜质奖章。 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均应结合本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和志愿服务等情况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 第三十一条 省体育局每年度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与培训部门(单位)暨优秀管理者进行评选表彰;每两年对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评选表彰,并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年度先进管理与培训部门(单位)暨优秀管理者表彰奖励的参评资格。 (一)未按相关规定与要求完成本年度本区域培训计划的; (二)录人与注册登记率未能达到本区域实有审批人数85%的; (三)申报资料规范、完整与有效的达标率未能达到95%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与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被授权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或本级事业经费中拨出专款作为工作保障经费。 (二)接受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建立独立目,专款专用。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接收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九条 经费用途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注册与购置证章、教材等。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宣传推广、评优与表彰奖励等。 (三)管理工作人员和教师(教练员)的学习培训等。 第四十条 凡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与修改权属甘肃省体育局。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1年12月24日甘肃省体育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甘肃省体育局于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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