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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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作者:迭部县工信和商务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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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迭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迭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领导简介情况; 2.迭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迭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政策性文件; 4.办理行政处罚和其他对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我局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迭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迭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办公室是迭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迭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迭部县人民政府统办楼6楼6025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41-5625355 传真号码:0941-5625355 邮政编码:747400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迭部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迭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迭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7)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申请的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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