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依法保护路产路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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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3:31 编辑:迭部县交通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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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路路产路权保护是对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迭部县公路普遍存在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和电缆等设施侵占及破坏公路路产路权,严重影响居民正常交通出行的问题。为了有效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确保全县辖区道路安全畅通,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迭部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以下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迭部县交通运输局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迭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实施应当取得迭部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施工作业等行为,应当按照许可的方案、计划、施工图纸以及迭部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实施。 下列车辆在公路上通行,应当经迭部县交通运输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或者批准同意:1.确需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车辆;2.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3.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取得迭部县交通运输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许可后通行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学科证照和相关许可文件,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并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时速安全行驶。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一)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八)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路长制”工作,在第一时间制止擅自开挖、破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等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县交通运输局,对于知情不报,或者自主安排开挖、破坏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条文依法追究责任。 请广大村(居)民、司乘朋友,增强爱路护路意识,人人参与,积极主动宣传公路法律法规,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严禁在农村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乱停乱放车辆、占道经营、乱扔垃圾、超限超载行驶。发现公路违法行为,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劝阻或向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积极提供信息线索和相关证据。 监督举报电话:0941-5622151 迭部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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