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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4-07-01 16:55:24   编辑: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等市场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自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伪造认证证书、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各经营单位在购入产品时应验明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加装、改装、拼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要做到明码标价。各经营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    

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车,不得对出厂后的电动车实施下列加装、改装行为:
    (1)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2)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或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装置。
    (3)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4)其他妨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车经营性活动的,由迭部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等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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