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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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6:55:24 编辑: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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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等市场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自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五、要做到明码标价。各经营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 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车经营性活动的,由迭部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等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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