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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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0:46:22 编辑: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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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化妆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让“美丽消费”更放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向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发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得无照经营。同时,应确保所经营的化妆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化妆品,不得购进未经批准、未取得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产品。 二、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查验内容如下: (一)国产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经销商:《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或《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同批次检验报告); (二)进口化妆品:除上述第(一)项化妆品资质查验外,还应当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附批号等明细); (三)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发现经营的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联系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三、规范化妆品陈列储存管理 建立化妆品定期检查记录制度,要按品牌、种类或用途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分类整齐陈列,化妆品与非化妆品应当分开摆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化妆品。试用装化妆品必须加贴试用装标签,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化妆品试用完为止。陈列的化妆品应每月定期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复查并处理。要经常关注国家药监局等化妆品监管部门的不合格化妆品与假冒化妆品通告,及时清查和停止经营问题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召回。 四、加强化妆品安全管理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检查,确保化妆品在有效期内且保存条件符合要求。化妆品经营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化妆品小样、试用装、赠品未贴标签; (二)进口化妆品未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三)未设置单独的临期化妆品销售柜,过期、临期产品混放; (四)经营变质、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五)擅自配制化妆品,自行分装、灌装产品; (六)随意更改化妆品标签内容,私自变更限用日期; (七)“妆”“械”“消”字号产品混放,误导消费者。 五、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于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积极整改并落实到位。 自本提醒告诫日起,请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认真执行上述告诫事项,共同维护化妆品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或“5612135”进行投诉举报。 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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