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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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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1 10:10:29 编辑:李吉飞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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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迭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陇南市福鑫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A71BAK***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人民路西花苑 2026年4月27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执法人员生态环境暨乡村治理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检查中,发现陇南市福鑫劳务有限公司在腊子口七场建设水泥拌和站和稳定土拌和站,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拌和站进行了现场核实,厂区内建设水泥拌和站一套(水泥罐2个、主机一台、冷料仓一组),稳定土拌和站一组(水泥罐1个、主机一台、冷料仓一组、传输带一条)拌和站已完成建设,经现场勘察该企业未生产加工作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你水泥拌和站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该拌和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6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27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场地布局; 5.2026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关于陇南市福鑫劳务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问题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6年5月6日向当事人告知违法行为及送达情况; 7.陇南市福鑫劳务有限公司设备购买合同2份,证明当事人建设拌和站项目投资金额; 8.《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26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迭责改[2026]1号),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8日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继续建设项目。2026年5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迭罚(听)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5月1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裁量结果为: 1.违法表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5.裁量基准: 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 6.处罚建议: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裁量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地址:迭部县政府统办楼5楼5023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 2026 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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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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