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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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9:50:13 编辑:李吉飞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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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迭)罚〔2025〕1号 迭部县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3***0639*29***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西河滩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分析仪更换后未开展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 3.2025年3月2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年3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3月3日下达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迭)责改〔2025〕1号; 6.2025年3月21日下达了下达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迭)罚〔2025〕1号;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迭)罚(听)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3月20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迭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迭部县司法局),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 2025年7月16日 |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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