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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3号
2024-10-30 15:02:45   编辑:李吉飞 点击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迭)罚〔2024〕3号


迭部县电尕镇王和平沙厂(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6230****8704*10***

地址: 迭部县电尕镇更古行政村更古自然村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报批相关环评文件,擅自开办沙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迭)罚(听)告〔2024 〕3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 9月18 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迭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迭部县司法局),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印章)

2024年9月19日

  
附件【20243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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