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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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10:41:31 编辑:李吉飞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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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迭)罚〔2024〕2号 迭部县安兴综合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ADL8NN*** 地址:迭部县电尕镇兴迭西街无门牌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阿*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筑垃圾清运装车过程中未进行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 以上事实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迭)罚(听)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迭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迭部县司法局),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 2024年7月1日 |
附件【202402处罚决定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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