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迭环罚〔2023〕002号)
2023-05-08 10:49:14   编辑:沙九次力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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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发现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迭环罚告[2023]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项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 元。

2.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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