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 [202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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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10:44:36 编辑:迭部县办公室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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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 [2021]502号 迭部县旺藏镇娘高砂石料堆场 社会信用代码: 623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加保次然 地址:甘肃迭部县旺藏乡水泊沟行政村水泊沟自然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道清淤物料,未采取有扬尘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以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1]5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2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叁仟元整(13000) 元。 2.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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