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环罚[2018]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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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16:10:56 编辑:迭部县办公室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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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迭环罚[2018]011号 国电达拉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6230247509047031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迭部县达拉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邵雪强 我局于2018年 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水电站厂房对面渣场、扎哇那沟口渣场、红军桥渣场生态植被恢复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9月1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迭环罚告[2018]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拾万 元。 2.责令限期整改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国家金库-迭部支库 户名: 信用社 账号: 101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环保局或者向迭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迭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迭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 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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